註1:等待期:九十日(含復效)。 註2:「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原位癌」。 註3: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註4:「原位癌」係指上皮細胞癌最早期或定義為第0期的癌症,且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編碼第230至234號之疾病。 註5:如要保人已申領「所繳保險費總和」,應於一個月內歸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