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工出包,老闆笑哈哈,可憐勞工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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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先生是一個初出社會的菜鳥大學生,三個月前先生至○○公司應徵月薪3萬元的行政客服人員,○○公司表示工作的前二個月為試用期。在第二個月快結束的時候,○○公司以其不符公司之要求為由,便直接 和曹 先生解約,並且表示因為是試用期,所以無需支付薪水。 先生聽到這裡當場傻眼,心想這二個月在○○公司工作雖然偶爾有差錯,但是總體而言表現尚算稱職,如果因為這樣就拿不到工資的話,那麼真不知道自己為何那麼努力

智庫解答

勞基法律師表示目前的勞動基準法中並未規範試用期,在我國實務上對於試用期的認定,勞資雙方可以依工作的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即便是試用期,也應有勞基法的適用,而依照勞基法的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給付。

因此曹先生不僅可以請求上個月的工資,更可以請求資遣費。 先生表示,以公○○司強硬的態度而言,單純的談判或至勞工局調解似乎無法要回應得的薪資,先生委由其發送律師函至○○公司,要求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給付公司及資遣費,否則不排除以法律途徑求償之。○○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後,便主動與 先生聯繫,表示他們確實在作業上有疏失,也願意 支付曹 先生應得的薪水。

重要生活法律概念:試用期中解約就不用支薪?

答:只要勞工與公司成立僱佣關係時,就一定會有勞基法的適用與保障,試用期只是約定雙方在試用期中得不具理由就可以終止合約,因此即便公司宣稱這是試用期,公司也不能因為不合用為理由拒絕給付工資,且勞工仍可主張勞基法第十七條領取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