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呀!  

    發生擦撞未下車察看,就算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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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黃先生日前開車,行經台北市某路段,於燈號變換時,才剛起步,便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責任不清),因趕著上班,見機車騎士似未受傷(對方亦說不要緊),所以未下車察看,即開車離去,嗣後接獲警局到案說明通知書,「疑似車禍後肇事逃逸」,令其十分緊張遂來電詢間:「發生輕微車禍後僅未下車察看,就算肇事逃逸嗎?」

 

     什麼是「肇事」?什麼又是「逃逸」?

 所謂「肇事」,是指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之情形。例如駕駛汽機車與其他人車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是否有人傷亡均屬之。

所謂「逃逸」,是指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於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致人傷亡卻未盡下車察看之義務,而離開現埸之行為。

也就是「肇事逃逸罪」客觀構成要件中必須有人受傷或死亡,而肇事者卻未留在現場處理進而離開現場之情形。因此凡是有人受傷之車禍,肇事者均不應隨便離開現場,否則便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所以,黃先生與人擦撞後,且騎士有受傷〈不論輕重,即便輕微擦傷〉未下車察看,即開車離去,事實上客觀要件已構成肇事逃逸罪。

 ◎要留在現場多久才不算逃逸呢?傷勢輕微不能先行離去嗎?

原則上建議在警方到達前均不應離開現場,這是最安全的做法,但若當事人傷勢較輕微,且真的非先行離去不可,建議做到下列2點以免觸法:

1、立即主動通知警消救護人員,並留下個人基本資料與連絡方式,表明並無逃逸之意圖與負責之心。

2、儘量留一位同伴在現場照料傷者,並確保現場在警方到達前保持完整以免影響日後車禍責任之鑑定。

當然,若當事人傷勢嚴重,不論你的事情多麼重要,都不應離開現場,畢竟這也會影響日後刑責的輕重判斷。

 

◎肇事逃逸法定刑責?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罰責。

刑事:除肇事逃逸罪外(刑法第185-4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如因而致死傷,並有過失傷害(刑法第284 處六月以下、拘役或罰金)或過失致死(刑法第276 處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罰責。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責任(民法第184以下)。

 

◎黃先生應如何自保才能免除刑責?

因為肇事逃逸罪,屬公訴罪,當事人無法撤回告訴,所以律師建議黃先生,除就傷害部分,可與當事人進行和解外,就肇事逃逸部分仍應表明當時並無逃逸之意圖,並利用刑事訴訟法之認罪協商機制,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以免牢獄之災。

 於是黃先生便在智庫高律師的協助下,順利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對方撤回傷害告訴,肇事逃逸部分檢方便以緩起訴偵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