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

 

<在網路上應該要注意的智慧財產問題>

Q1. 隨便轉貼別人文章會犯法嗎?

不論文章的內容是什麼,只要是屬於他人的創作,都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在網路或BBS上常常可以看到轉錄的一些文章,這些都是屬於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都應該要得到原作者的同意才可以。不過根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規定,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下,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但無論如何,都應該要加註出處,否則極有可能變成抄襲而引發更嚴重的問題喔。

Q2. 在部落格上放音樂,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若是沒有版權的音樂(像莫札特、貝多芬的音樂)或本來就可以流通的檔案(像是政府提供的電子檔),則當然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若非上述情形,部落格版主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著作權法第22條有關重製的規定;部落格版主所放在部落格中的音樂,讓不特定網友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因此有可能會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和第92條的規定加以處罰。網友如果想要播放這些歌曲的話,應該要先得到原創作人的同意。

Q3. 使用網路上提供的平台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事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友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

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複製、拷貝應該要注意的智慧財產問題>

 

Q1. 我買了Windows XP的原版光碟,能燒很多片拿來備份嗎?

如果僅拷貝一份以供己用,依照著作權法 民國9279 修法前之第91條第2項規定,為自己使用而重製少於5份或是侵害金額未超過新台幣3萬元者,並不處罰。

但修法後,第91條第1項修改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不論重製人是否意圖營利和重製之量多寡,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拷貝他人著作,就以第91條規定論處。若重製人能證實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是有著作權法第4條第4款合理使用情形,才可以免責。

所以如果燒錄該原版光碟係為自己作備份使用,並非提供他人使用或藉以營利時,應可主張合理使用。

Q2.原文書很貴想拿去印,是不是不可以?

國外的原文書也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隨意複印原文書,也會構成著作權上的重製而違反著作權法。

但如果在著作權法所謂的「合理使用」範圍而重製的話,就不需要經過原作者的許可。

至於怎麼樣算是合理使用?以往實務上以是否複製全書的三分之一作為認定標準,但現今則多半以實質複製的內容作個別的認定,因此如果印的地方都是書的核心部分時,就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

 

<商業上應該要注意的智慧財產問題>

 

Q1. 賣仿冒的LV,是不是只要賠錢了事就好?

一般來說,賠錢了事的意思,就是指不會有刑事責任,而只會有民事上的問題。但是根據商標法第62條的規定,為了營利而販賣仿冒品,不僅會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要對被仿冒的廠商負起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賣仿冒品不但要賠錢,同時還會有牢獄之災,請大家三思。

Q2.什麼是「真品平行輸入」?我國是否允許?

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是指進口商雖未取得台灣地區某一品牌的總經銷及代理進口權利,但仍可在世界任何國市場購得相同之產品,並將商品進口進入台灣區販售,並不受總代理商之代理權拘束。簡單來說,此種商品未在國內獲得合法授權,而是直接由他國進口至台灣。根據8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指出,在商標法上我國是允許真品平行輸入的,但是水貨所有的保障一般來說不會和向代理商所購買的產品一樣有保障,也就是說,一旦水貨有不堪使用的現象,就只能自認倒楣。

Q3. 我想要申請商標,應該要怎麼做?

檢附下列文件以及規費,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一、  智慧財產局統一印製之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註冊申請書。

二、  繳交相關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服務標章註冊、申請團體標章註冊之規費費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如申請防護商標或防護服務標章則毋需檢附)。

四、  商標圖樣15張,如為彩色者,應另附黑白圖樣3張,其長及寬不得超過 5公分

五、  申請聯合或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註冊者,應另附正商標(或服務標章)註冊證或審定書影本乙份。

六、  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

Q4. 製造市面上存在且標示申請專利在案之物品,須負何種責任?

若該物品上已標示申請專利在案,如尚未取得專利權,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四十條所定之「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者」或「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者」,該專利權人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Q5. 想要申請專利,需要哪些手續?

申請專利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其所申請專利種類之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至於其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及必要圖式應如何撰寫,在專利法施行細則另有詳細規定。不過坊間通常都是交由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商標事務所代為相關製作專利說明書並代為辦理申請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