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民事

 

<商業行為>

Q1.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任意退股嗎?

A:

原則上有限公司並不容許退股,也就是不得主張將股本返還後直接銷除份、或是退股還錢。一般來說有限公司股東多半以轉讓持股的方式達到退股的目的,但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除非當時是被詐欺才成為股東,則可以主張撤銷當時的法律行為。

Q2.用文具行所賣的玩具本票簽立本票,是否有效?

A:

無論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或自己製作的本票等,本票形式只要記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由發票人簽名即可,故縱係文具行出售之玩具本票,或自己製作之本票,只要依法記載完全,即仍生本票之效力。但若除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非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必要記載事項事項若有一項未記載,本票即會歸於無效。若當事人相關本票記載事項之記載有爭議,則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便定紛止爭。

Q3.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應怎麼處理?

A:

支付命令係為一種民事訴訟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聲請如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會使該支付命令失效,但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但若未於該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債權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故若收到支付命令,請儘快寄出聲明異議至該管法院,以避免權益受損。

Q4.買法拍屋,前手屋主積欠的大樓管理費,是否需要為其支付?

A:

依據內政部八十六、二、二十六台內營第八六七二三0九號函之規定,除過戶後之新所有權人與原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所其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所以新屋主可不必負擔前手屋主所欠繳之管理費。前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應由管理委員會另行向前手屋主求償之。

Q5.想退出合夥,應該要有什麼要件?

A:

依照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若未約定存續期間的合夥人要退夥,需要在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有約定合夥的存續期間,則需要有不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方可退夥,但不需要在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符合上列要件之後,只要帶著合夥人雙方的身份證、印章及營利事業許可證到當初辦理的縣市政府工商課辦理即可完成退夥手續。

Q6.支票兌換與背書之權利是否有期限?

A:

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從發票日起算,若執票人於一年間不行使其權利,因時效而消滅。因此,執票人行使支票上之權利,應把握前述之一年期間,否則,於時效完成後,發票人即可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

<醫療糾紛>

Q1.醫生未診斷出病症,導致病人延誤就醫時機可否求償?

A:

醫師為了解患者之病情,借助於各種醫學檢查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病患病症作出診斷。但現今仍有許多疾病是醫學上所無法精確判斷,還有些疾病早期症狀並不明顯,難以即時做出精確的診斷,除了明白且顯然診斷之過失外,為避免給予醫師過重之責任,故容許誤診之範圍相當廣。依目前法律實務上的看法,如果經醫學機構鑑定之結果,認為確實有延誤治療之情事,可認定醫師有過失。即醫院與醫師須負該醫療過失之責,病人可向其請求承擔連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理賠>

Q1.發生車禍而沒有報案,是否無法申請保險理賠?

A:

保險公司為避免被保險人假造車禍事故與損害,進而詐領保險金,所以通常對於車禍事故的發生,會要求當事人出具相當之證據與證明,證明確有該事故與損害之發生,若可以舉出其他有力人證或物證證明車禍發生,保險公司仍會對其事故理賠,雖然並非必須一定要報案才能請求保險理賠,但報警處理,一來公信力較為充分比較不會受保險公司刁難,二來所有現場證據保存與採證由警方行,亦可減輕未來舉證之負擔,故通常會建議發生車禍事故一定要報案請警方處理。

 

<社會秩序>

Q1.被他人無故跟蹤與電話騷擾,是否無法可管?

A:

若被他人無故跟蹤時,依社會秩序維護第89條規定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若為被他人電話騷擾,可向電信業者調查個人通聯紀錄後,報警。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亦已有多起案件判決肯認,所以並非無法可管。

Q2.惡鄰居半夜喧鬧,該怎麼辦?

A:

若鄰居在半夜大聲喧鬧發出惱人噪音的話,會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三款之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所以當有惡鄰居於半夜喧鬧擾人清夢時,建議您報警處理。